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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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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