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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2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絡資料,應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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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