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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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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