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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9條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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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