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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2條

第 三 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審理計畫作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有變更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為適當之調整變更: 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變更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或法院變更職權調查證據事項。 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 三、因重大事故致需取消原定庭期或增定新庭期。 四、其他有助於第三條所定目的。 法院於變更審理計畫前,應先向當事人及辯護人說明其事由並徵詢其意見。 法院於變更審理計畫前,認為有必要者,得先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審理計畫之變更在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程序之後者,審判長應補充說明審理計畫變更後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第二十九條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審判長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集中、順暢及效率,得依其訴訟…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第28條為便利法院製作審理計畫,得由司法院提供例稿或可簡化編輯審理計畫作業之軟體供法院使用。第29條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第30條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第31條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審判長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集中、順暢及效率,得依其訴訟…第33條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認為有重新擬定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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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