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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7條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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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