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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規範國民大會代表提案和人民請願案件的專案處理程序,確保提案和請願案件能夠有效推動和落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16・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行使政權機關之功能,以及本會代表對選民之服務,特成立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專案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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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大會決議通過之代表一般提案、臨時動議之追蹤處理事項。 二、關於閉會期間本會代表提議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閉會期間人民請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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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人選由各政黨推派代表組成之。委員出缺時,由各政黨推派代表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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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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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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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但分案小組會議,宜每週召開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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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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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經議長核定後,由本會各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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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本會各有關業務單位應列席,並提供資料。必要時,得邀請政府有關官員、學者專家、利害關係人列席說明或提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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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時,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處理本會代表所提一般提案、臨時動議、提議及人民請願案件之決定,認為未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或有明顯違法、失職、不當,或有損害本會代表及人民權益之虞時,得經決議函請監察院或司法單位等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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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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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委員均不支領出席費,但得核實支領差旅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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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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