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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時,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處理本會代表所提一般提案、臨時動議、提議及人民請願案件之決定,認為未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或有明顯違法、失職、不當,或有損害本會代表及人民權益之虞時,得經決議函請監察院或司法單位等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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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