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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 第11條
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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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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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但分案小組會議,宜每週召開會議一次。
第7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8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經議長核定後,由本會各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執行。
第9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本會各有關業務單位應列席,並提供資料。必要時,得邀請政府有關官員、學者…
第10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時,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處理本會代表所提一般提案、臨時動議、提議及人民請願案件…
第12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委員均不支領出席費,但得核實支領差旅費及交通費。
第13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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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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