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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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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專案處理小組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大會決議通過之代表一般提案、臨時動議之追蹤處理事項。二、關…第3條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人選由各政黨推派代表組成之。委員出缺時,由各政黨推派代表遞補之…第4條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第5條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第6條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但分案小組會議,宜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第7條本專案處理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8條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經議長核定後,由本會各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執行。第9條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本會各有關業務單位應列席,並提供資料。必要時,得邀請政府有關官員、學者…第10條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時,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處理本會代表所提一般提案、臨時動議、提議及人民請願案件…第12條本專案處理小組委員均不支領出席費,但得核實支領差旅費及交通費。第13條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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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