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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 第1條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第1條
選舉補充條例
第一條
,係指全部不能辦理選舉之省區縣市及其同等區域或 區域內之團體而言,如於本辦法到達之日仍為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 ,各該省區縣市選所應在其鄰近區域或指定處所照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選 舉,其處所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全省或省內各區或院轄市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應在其省市或 區選所所在地辦理選舉。 二、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單位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應在其縣或市及 其同等區域選所所在地辦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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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選舉補充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程序時間日期,應由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但投票日期不得遲逾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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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補充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程序時間日期,應由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但投票日期不得遲逾十二月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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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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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省市區選所應於本辦法到達十日內,將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暨中途曾經為匪所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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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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