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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5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至全部能依法辦理選舉時,應依各該 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普選,其辦理日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前項規定,於局部未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區 域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而人口數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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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