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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3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即在能辦理之 地區內,由該地區之主管選舉機關,就不能辦理部份,依第一條規定之程 序辦理之,凡縣市主管選舉機關尚未依法成立者,其選務得由各該上級選 舉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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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