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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4條

凡由全國合選之名額,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仍依選舉罷免法產生。 本條例第一條第三條之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之會員,參加全國合選或劃區 分選者,應憑會員證或可供證明之其他從業證件,向各該會員所在地選舉 機關申請登記為該業或該區之選舉人,由當地選所另造選舉人名冊,公告 一體參加各該業之選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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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