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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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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18條
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主 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 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省內各縣市或其同等區域,各設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 選舉委員會,以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之行政長官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 理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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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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