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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22條

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 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各該團體選舉事宜,其 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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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