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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19條

院轄市設立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市長為 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 政府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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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