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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21條

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 委員會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 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 選舉委員會,以附表所定之人員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 ,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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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