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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23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投票、開票,置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 員、開票監察員,由主管選舉機關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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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