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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代表,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 聲請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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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