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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3條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 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 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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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