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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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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6條
第 七 章 附則
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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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代表,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
第42條
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
第43條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
第44條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
第45條
代表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7條
本法施行條例另定之。
← 第45條
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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