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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2條

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 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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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