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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4條

第 七 章 附則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 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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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代表,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第42條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第43條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第45條代表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46條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第47條本法施行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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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