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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第2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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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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