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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得洽商民間機構、團體協助追蹤輔導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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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