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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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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