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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基金運用局應按月送勞保局。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勞保局應按月彙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並應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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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