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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存款。 二、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三、投資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以下簡稱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 五、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六、投資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 七、投資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八、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九、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經濟投資支出。 十、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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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