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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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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