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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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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