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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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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之監督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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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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