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第3條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之監督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