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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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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第35條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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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