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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前項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自申請之當月起恢復發給年金給付。但未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媒體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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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