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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 第17條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儲備本辦法輔導員,應擬訂人才培訓計畫,系統性培育。 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現職輔導員之培訓,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各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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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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