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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國民教育輔導團: 一、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特殊教育輔導團: 一、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與特教地方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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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