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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 第20條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20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督導本辦法所定各任務編組,應統一組成小組,召開會議了解運作情形;小組會議,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集並主持。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之。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各該主管機關增設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中心前,應於前項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主管機關首長同意;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條
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第七款新增中心名稱前,亦同。
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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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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