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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設置,除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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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