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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分公立學校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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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