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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組織之遴選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現職校長參加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連任遴選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原任職學校當年度新任校長遴選。 現職校長參加其他出缺學校校長之轉任遴選,僅其為候選人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同一出缺學校當年度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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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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