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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5條

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 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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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