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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36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第八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
第九條
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
第七條
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文書紙本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但其中非屬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因參與本案所填寫關於參與審判資格、意願之問卷資料,得由專責單位逕行統一保管,不編入個人資料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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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第38條
第八條第四款之文書,應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第39條
第八條第五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惟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書記官影印彌封後,…
第40條
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
第41條
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第42條
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文書,應由合議庭法官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
第43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第44條
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
← 第35條
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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