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43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3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