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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9條

第八條第五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惟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書記官影印彌封後,併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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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