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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0條

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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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