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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40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0條
第八條
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
第九條
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
第七條
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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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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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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