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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7條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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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的其他條文

第46條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第48條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第49條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第50條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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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