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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9條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 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相關系統遭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通安全事件,亦應為前項之通報。 地方法院完成前二項之措施及通報事項後,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研議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並由專責單位會辦資訊單位並陳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後,送交司法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第61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司…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的其他條文

第46條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第47條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第48條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第50條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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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