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46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條所定管理個人資料之系統者,應由地方法院按其使用之必要性及需求,劃分權限及設定適當之分級管理機制,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或於必要時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地方法院應依處理業務之實際必要性及需求,設定前項人員之使用期限,於其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原設定之權限應即取消,並交接於業務上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不得攜離使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第48條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第49條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第50條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
← 第45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