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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48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8條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可併同地方法院其他活動辦理,惟須包含本辦法所定內容。 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因辦理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每半年至少應接受前二項所定教育訓練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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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
第47條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
第49條
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
第50條
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
← 第47條
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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