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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4條

鑑定人應以其已知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依其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鑑定意見。 前項資料,包括特定領域之專家於一般情形合理可信賴為鑑定基礎者,不以經法院裁定於本案審判程序調查之證據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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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