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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4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前條第一項所稱鑑定人,及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所稱在場之鑑定人,包含以醫院、學校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實施鑑定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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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